当前位置--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局属单位--宝鸡市房产交易管理处   


机构简介 | 房产转让办理 | 房屋租赁办理 | 工作人员守则
      ----------------------------------------------------------------------------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条款摘要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
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宝鸡市房产管理局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
电话:0917-3656749 E-mail:bjfgj@baojifdc.gov.cn
技术支持:宝鸡市信息中心  宝鸡市信息化网络建设管理办公室

建议使用 IE6.0+ 在1024*768分辫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