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及房地产市场的职能部门。
机构沿革:
1949年7月,宝鸡解放后,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置了宝鸡市房产管理委员会和房产管理处,对全市房产进行管理。
1951年1月,宝鸡市在财政局下设立房地产交易所,专司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1958年5月,在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所的基础上,成立宝鸡市财政局房地产管理所。
1959年3月,在宝鸡市财政局房地产管理所的基础上,成立宝鸡市房地产管理局。其后,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房管局名称几度改变。
1975年4月恢复宝鸡市房地产管理局。
1987年元月,机构改革中,撤消宝鸡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市建委设置宝鸡市房地产办公室。
1988年4月,宝鸡市建委房地产办公室改为宝鸡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1994年,重新恢复宝鸡市房地产管理局,列入市政府行政序列。
1995年,改称宝鸡市房产管理局至今。 |
职能简介:
根据宝政办[2001]132号和宝市编发[2004]18号文件规定:宝鸡市房产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及房地产市场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能: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宅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市住宅与房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城市住宅建设工作。管理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以及住房“解危、解困”工作。
3、 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主管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拍卖、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等工作。
4、 负责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确认城市房屋产权,勘丈、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管理房屋产籍档案。
5、 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房产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负责房产开发项目验收。对全市房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屋拆迁企业、房屋修缮企业、房产评估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并负责上述企业的资质管理。
6、 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旧城改造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
7、 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查房产广告。
8、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修缮管理工作。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监管工作;组织编制、修订房屋修缮定额,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9、 负责房政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10、 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房屋鉴定和改造房屋的安全审查工作,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11、 负责制定全市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产行业统计和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县区房产管理工作。
12、 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